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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背景下特困连片山区农村社会治理
作者:马德富      时间:2015/10/15 16:35:24     来源: 湖北社会科学报2015-10-15

  特困连片山区往往因自然地理状况和交通限制而较为封闭,经济社会条件较为落后,利益关系单一,在这样的社会结构汇总,道德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因此也就保持着较为淳朴的民风民情。随着我国扶贫减贫事业深入开展,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家重新布局扶贫战略,依托新型城镇化的统筹发展与开发,向贫困山区进行资源输入,给山区基层社会带来社会活力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结构,带来社会治理上的新问题。

     首先,资源密集输入导致利益观念的兴起。原先的山区社会结构处在较为传统的状态之中,各种名义的扶贫资金以项目的方式被投入到山区建设,像是在一块平静的潭水中掷入一块石子,掀起阵阵波澜,从而打破了山村居民日常生活,尤其是对村民利益观念起到激活作用,村民不再甘于以往较为清贫的生活。面对各种名目的扶贫基金,诸如危房改造、生态家园建设、村庄整治、一事一议、村组公路建设等等,这些项目成了政府向农村社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也由此重构了农民既有生存系统,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村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空前高涨,对财富的认识及其相关的经济行为成为其生活主要构成部分。

     其次,官民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以往的官民关系处在较为均衡的状态,基层治理事项也较为单一,不存在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基层干部成为项目执行者,在征地拆迁、移民建镇、精准扶贫、项目落实等各个环节都被置于前台,直接与村民产生交涉。在处理具体纠纷和冲突的场景中,导致官民之间的关系走向由过去的均衡状态转变成了一种模式化状态,官民关系出现新的变化:在项目执行中,往往过度干预农民社会生活,侵犯农民利益,引起农民抗争与不满,乃至各种社会不稳定事件,这也会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主体的职位升降与绩效考核。这其中缘由,一方面是村治干部群体的整体素质相对不足,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结构性的,即扶贫项目本身所捆绑的权力意志,在地方政府运作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压力型体制,项目制被压力型体制所绑架,项目往往变异成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孵化器。可见,扶贫项目其本身自然带有美好宏愿,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目的和晋升筹码,结果难免事与愿违。

     再次,各类群体之间隐含着冲突。贫困山区扶贫项目的输入和资源利益的大量富集,也导致各式各类群体之间容易发生冲突。一方面是外出返乡人员与非外出人员之间。外出返乡人员往往具有较高学历,在外地务工积累了一定财富,增长了见识,通过地缘和业缘关系也积攒了一定社会资本,返乡之后,家庭办理互联网业务,接触到最为新鲜的时讯,购置较为先进的生活设施,这些人成为“半城市化”的一批人,贫富开始分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乡村世界观和秩序观发生了极大变化,与那些没有外出务工的本地村民出现了分化,从而在很多议题的看法上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大多数在外打工的劳动力大多无法“市民化”或因其成本高昂,最后只能选择返乡,但返乡时原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或生产技能、信息渠道的缺失,导致他们往往面临返乡即失业的危险,也构成了巨大社会风险。因此,当这群返乡务工人员在一些政府征拆行动过程中,通过效仿外界的“钉子户”模式,无形扩大了基层治理难度。另一方面是,外来投资者与本地居民之间。扶贫项目的输入势必裹挟着资本下乡过程,包括乡村基础设施、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产业合作社建设等环节。但在一些贫困山村开始打造旅游扶贫和产业扶贫过程中,将产业扶贫简单化约成生产模式规模化,土地向资本大户集中,因此大型旅游投资公司的进驻和开发不仅仅涉及资金的投入、信息的输入和人员的往来,甚至以极端的“圈地运动”表现出来,将村庄居民最为看重的财产资本化,由此在大户与散户之间难免产生一些摩擦。

     此外,贫困山区民众的心理秩序亟待重建。贫困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自然地理禀赋方面的原因,还有群体心理与文化方面原因,形成了一种“贫困文化”——社会的、文化的或心理的因素长期积淀后,就会形成落后的心态和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价值取向,进而形成顽固的文化习俗(或生活习惯)、意识形态 (或理念)。在这种文化氛围当中,贫困者多希望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生活、去发展,总是向往着一种与他们自己的目标与价值观相一致的发展方式。因此,扶贫的深入开展决不能仅仅盲目地引进现代技术而无视贫困者的思想、发展观,由于这些贫困人群还没有形成真实生命力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还没能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进行真正转变,如果简单生硬地植入现代技术和制度,必然会导致新的失败和畸形发展。

     总体上讲,随着扶贫工程带来的资本富集、利益关系重组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等诸多变化,而民众还没有培育出符合现代人思维方式的心理秩序,这包括对现代经济方式、社会治理参与等有着更深入地认识,从而无法在剧烈经济变迁的背景下调和自己的内心精神世界,也不能成熟地运用现代技能来驾驭制度和机制,以至在一些基本公共议题上达成共识,最终让“冲突”占据了生活重心。因此,在基层社会构建一种“预防性”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们提出“预防性治理”予以应对,即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包括政府与民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需持守一种“事前思维”,将社会冲突的可能诱因控制在萌芽状态,以此来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在价值层面,则主张基层治理是一项协同治理过程,是诸多主体合作协商的结果。在制度层面,通过建立健全协商、对话、调解等机制,来为冲突的化解提供前置性条件。从行为层面上来说,预防性治理要求基层社会秉持凡事皆要通过商议等方式来完成,而不是单向度的行政执行压力。

 (作者系湖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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