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决定》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总原则和指导思想下,从法治的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了分述和部署,最后专门阐述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两个重要主题,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凝聚了全党智慧,反映了人民意愿,展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是一份涵盖了目标、原则、方法、改革路径、具体任务的纲领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里程碑。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在《决定》的说明中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这都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从历史上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探索和不断推进的重要成果,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科学总结。
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构建了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党内民主、法治思想逐渐淡薄,专断、人治倾向开始抬头,“造反有理”的“大民主”运动日趋盛行,直至最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使法治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1978年12月,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为我们党确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成为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们党逐步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发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顺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改革和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轮子”,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历史大趋势的把握、改革要求的回应,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高度,展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从现实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为国家治理领域带来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为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和要求之高也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治情况是好的。可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焕发出勃勃生机又运行井然有序。
从长远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我们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既是立足解决当今改革发展稳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更是着眼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谋划。如何确保我们党实现长期执政、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朝着新的奋斗目标前进,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回答的重大问题。《决定》在17年前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再次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是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认识上的突破,手段上的创新,必将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事业提供制度框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实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最终却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都没有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法治和人治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历史和实践告诫我们,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党和国承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湖北省社科院研究员)